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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彻查包含非法信息的BBS论坛的通知
红光网络   2009-08-21 13:11:20 作者: 来源:红光网 文字大小:[][][]

尊敬的红光网用户:

  您好!
  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工信部第三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另外,关于BBS论坛中不能包含非法信息的要求如下: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旦违反以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接上级部门指示,红光网将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彻查包含非法信息的BBS论坛。即日起,凡是网监处核查到包含有非法信息的BBS论坛,一经发现属实,将立即关闭,2009年10月1日之前不予开放。

  想要重新开通论坛的用户,请您在10月1日以后,向工信部提交专项申请或专项备案,条件符合后,方可重新开通BBS论坛。
  工信部备案网站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miibeian.gov.cn/

  如有疑问,请您咨询红光网备案专员电话:0755-83801099 QQ:红光客服75839468
  红光网衷心感谢您长久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深圳市红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1日

最新评论  
2007-07-13 14:01
  《QQ三国》发展很好  
2007-07-12 17:56
  这个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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